为做好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规程(试行)的通知》和《中共杭州市委组织部、杭州市民政局关于2013年全市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街道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组织机构
街道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同时兼任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全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蒋晓明
副组长:骆晓明
成 员:郑林俊 陈万里 祝学文 李朝龙 杨叶勇
李 伟 谢涤平 洪 群 邵新玉 王 蕾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社会事务科,负责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部署、督促检查等日常工作。办公室成员如下:
主 任:祝学文
副主任:李朝龙 谢涤平 林 斌
成 员:李 可 许访月 刘 伟 傅春江 朱慧芬
沈学正 柳 青 毛顺发 李晓芳 戚晓燕
后建成 叶存田 王爱临 王 群 贾 超
二、职数配备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职数,依法应配备5人,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3人。提倡社区“两委”交叉任职,控制“两委”成员总职数。注重选举优秀年轻党员和大学生社工担任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倡导社区民警和群团组织、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兼任居民委员会成员;鼓励辖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知名人士、社会组织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兼任居民委员会成员。
三、任职条件
(一)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经社区登记的选民;
2.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3.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民主,办事公道,密切联系群众,有较强的为群众服务的意识;
4.责任心强,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创新能力,熟悉基层管理和社区建设,热心社区事业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居民。
(二)有下列情况的人员不能确定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
1.被判处刑罚或者刑满释放(或缓刑期满)未满5年的;
2.被劳教或者解除劳教未满3年的;
3.违反计划生育未处理或受处理后未满5年的;
4.涉黑涉恶受处理未满3年的;
5.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有下列情况的人员不宜作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1.处在党纪政纪处分期内的;
2.因触犯法律法规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因违反党纪政纪正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的;
3.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
四、程序和方法步骤
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在市社区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锦北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由本社区有选举权的居民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选举工作从2013年4月中旬开始至6月底基本结束, 6月25日为全市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日。换届选举工作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一)组织准备,宣传发动阶段(4月中旬至5月上旬)
1.调查研究,做好准备。组成调查组,对辖区的社区情况进行深入调查研究,鉴于临安市近几年城市化进程的进一步推动,社区居住人口急剧增加,大量老城区居民搬迁至新居和村民、失地农民进城居住,造成社区中“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交叉”的现状,因此需要全面了解掌握与换届选举有关的情况和问题。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基本情况(人口数、户数、居民小组数、居民小组长数、居民代表数和居民小组应设置未设置数);
(2)按照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任职条件进行调查摸底,全面了解居民干部的现实表现和思想动态;
(3)深入分析影响换届选举的不利因素,制定切实可行的对策措施预案。
2.建立组织,制定方案。成立由主要领导挂帅的社区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和强有力的工作班子,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换届选举工作,结合街道实际,明确换届选举工作总体思路和工作计划,制定选举办法。
3.宣传发动,周密部署。召开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动员大会,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了解社区换届选举的重要意义和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选举前,要组织换届选举工作人员进行集中培训,掌握法律、法规及上级的有关政策精神,掌握换届选举工作各个环节的具体操作方法,保障依法开展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二)规范程序,选举实施阶段(5月中旬至6月下旬)
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推选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制定换届选举办法、推选居民小组长和居民代表、选民资格认定、提名确定候选人、公布选举结果等。重点要抓好选举办法的制定和居民代表的推选工作。
1.产生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由社区党组织主持,本届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一般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7人组成,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社区党组织书记原则上应经推选任选委会主任。选委会主要职责是:确定换届选举工作人员;搞好选民资格认定;组织提名候选人;确定正式候选人;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选委会成员应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敢于坚持原则、主持正义,有一定的组织能力。选委会成员被提名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正式候选人并决定参加选举的,应退出选委会。对无故不依法履行职责的选委会成员,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可终止其职务,并按照会议推选结果依法递补。
2.推选居民代表和居民小组长。居民代表和居民小组长的推选工作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组织和主持,一般在新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前进行。推选前,应根据社区规模明确本社区居民代表人数,科学合理地分配辖区单位、社会组织、社区专职工作者的代表名额以及推选办法。每个居民小组推选1名居民小组长,居民代表一般以居民小组为单位进行推选,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产生1至3名居民代表。推选居民代表应当有推选单位半数以上有选举权的居民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可采取召开居民小组会议(户代表会议)投票或举手方式选举,也可向居民户发送选票、回收计票等方式选举得票高的当选(居民小组长按居民代表得票高者当选)。在居民代表和居民小组长总数中要设置党员和女性比例。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随意更换居民代表。
3.制定社区选举办法。社区选举委员会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社区实际,制定本社区选举办法。重点要放在本届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组成的职数、任职资格条件、资格审查程序、选举方式、选举日和投票选举工作等有关事项。选举办法要提交本届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4.选民资格认定。居民成为选民应该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年龄条件。至选举日必须年满18周岁(1995年6月25日前出生,未办理身份证的,以户口簿为准)。二是户籍关系条件。户籍在本市,在本社区居住的居民;户籍在本社区,但不在本社区居住的居民,要求参加户籍地社区选举的(户籍与居住地不一致的社区居民,原则上在户籍地登记,选择在经常居住地进行登记的,应提供不在户籍所在地参加选举的证明。);户籍不在本市,但在本社区有合法固定住所、居住满一年以上,且有正当职业的居民,由本人提出申请,取得不在户籍地选举证明,经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后进行选民登记;或在本社区“两委一站”工作的专职社区工作者;三是政治条件。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驻社区的辖区单位,经书面申请、居民代表会议同意的,原则上按每个单位一名选民代表核定,其委托的代表凭法定代表人的委托进行选民登记。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将选民名单在选举日的20日前在社区内张榜公布。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在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在5日内依法做出解释或补正,并公布处理结果。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名单填写选民证,投票选举时,选民凭选民证领取选票。
5.候选人提名和确定。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实行差额选举,正式候选人应当多于应选名额1人。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推荐,由十人以上选民联名提出、居民小组提名或自荐,并经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资格审查通过的人员,成为初步候选人。提名的候选人多于正式候选人人数时,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召集社区居民(代表)会议以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式进行预选,按得票多少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并在选举日前5天公布。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客观公正地向居民介绍正式候选人的情况,可在公共场所或明显位置规范张贴有关候选人的介绍材料,也可召开居民代表会议,安排正式候选人自我介绍,并回答居民代表提出的问题,演讲稿应经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和街道选举组织审核。如发现候选人采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应及时制止。
6.正式投票。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在选举日的5日前向居民公布投票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同时报街道选举组织备案。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日3日前确定选举工作人员。选举工作人员包括总监票人一名,监票人、计票人若干名,投票站工作人员若干名,秘密写票处管理员、投票处管理员、代写处代写员若干名等。配备的工作人员(除代写员外)都应从本社区的选民中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确定并公告。代写员可由街道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的工作人员担任。
投票场所应布置得隆重简朴,并张贴候选人资料、投票注意事项以及投票起止时间等公告。合理设置验证发票处、秘密写票处、代写处和投票处,按流程设计好选民领票、写票、投票的循环路线,以保证投票选举整齐有序、秘密公正地进行。
选民应当在投票选举当日的规定时间内凭本人选民证领取选票。有特殊情况不能在选举日参加投票的选民,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受委托人凭委托书领取选票并代写、代投选票。每一选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人。正式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接受家庭成员以外选民的委托投票。代写人、受委托人不得违背选民本人意愿,不得向他人泄露选民的意愿。
选民在填写选票时,对选票的候选人如同意的,在其姓名上方“符号”栏空格内画“○”,如不同意的画“×”,符号规范,笔迹清楚。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应选名额的无效,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有效;无法辨认或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选票无效。对无法确认的选票是否有效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决定。无效选票计入选票总数。
过半数选民参加投票,选举有效;正式候选人或其他选民获得参加选举的选民半数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无法确定当选人时,对得票相等者组织进行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7.公布选举结果。在投票结束后,要按公告规定的截止时间,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将选票进行合计,主持人要当场宣布当选人的姓名和职务以及其他得票人的姓名及得票数。当日或次日,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向全体居民公告当选名单,并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单,报街道办事处,汇总后上报市民政局。
8.另行选举。当选不足应选名额,不能组成新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应当在选举投票日后的五日内就不足的名额进行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规定的差额确定候选人名单。经再次投票,以得票多者当选,但其得票数不得少于参加投票选民的三分之一。经另行选举,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仍不足的,可以不再进行选举。主任仍未选出的,由当选的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副主任都未选出的,由当选委员中得票最高者主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
(三)总结经验,完善制度阶段(7月上旬前)
1.做好总结,搞好交接。新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产生后,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要做好选举工作总结和选举档案的整理工作,在10日内主持召开交接会议,办理社区居民委员会交接工作手续,将公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固定资产等事项,移交给新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新老班子交接仪式结束后,选举委员会主任应宣布本届居民选举委员会职责终止。街道对移交工作给予指导、监督。
2.健全组织,完善制度。新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产生后,应及时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包括劳动保障和帮扶救助)、治保调解、卫生计生、宣教文体、妇青老年、环境绿化等工作委员会,明确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职责。要在广泛征求意见、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3年任期目标和当年工作计划,修改和完善居民代表会议制度、议事协商制度、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制度、居务公开制度、居民公约、社区居民自治章程等制度,由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强化社区居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意识。
3.组织培训,提高素质。组织新当选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及其成员进行上岗培训,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和法规政策水平,尽快适岗适位,进入角色。
锦北街道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2013年全市居务监督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根据省市关于做好城市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街道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职数配备
居务监督委员会职数为3人,其中设主任1名。
二、任职条件
1.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且具备思想政治素质好,政策法律意识强,坚持原则、公道正派、群众信任、熟悉业务、热心公众事业、能正常履职等条件。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一律不能确定为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1)被判处刑罚或者刑满释放(或缓刑期满)未满5年的;
(2)被劳教或解除劳教未满3年的;
(3)违反计划生育未处理或受处理后未满5年的;
(4)涉黑涉恶受处理未满3年的等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
(5)丧失行为能力的人员。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宜作为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1)处在党纪政纪处分期内的;
(2)因触犯法律法规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因违反党纪政纪正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的;
(3)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
4.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实行任职回避制度。社区党组织成员和居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赡养关系的亲属等)不得担任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社区纪检组织成员除外);社区分管财务的人员一般不得兼任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三、方法步骤
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由街道统一组织实施,与居民委员会同期同届进行。
1.制定选举办法。居务监督委员会具体选举办法由居民选举委员会在街道的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拟订,提交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公布实施。
2.候选人的提名和确定。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候选人的提名,在充分酝酿和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由街道纪工委商社区党组织提出,原则上由社区纪委书记兼任。居务监督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提名,各社区可因地制宜,由居民代表会议或社区党组织提出,也可由居民自荐或联名推荐。注重推荐熟悉社区事务、财务管理和工程建设的人员担任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引导、鼓励和支持有履职能力的党员(一般应为社区居民代表)选为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根据本地实际和精干高效原则,社区纪检组织成员可兼任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和其他成员的候选人选,经街道党工委资格初审和市级有关部门联审后,提交社区党组织确定,或经社区党组织同意后由居民代表会议预选产生。正式候选人应当多于应选名额1人。
全面推行辞职承诺制度,候选人应承诺当选后若出现违法违纪、不能正常履职或群众评议差等情形的,主动辞去职务。
3.正式投票选举。居务监督委员会由代表选举、户代表选举或选民直接选举等方式产生,选举时,街道有关工作人员将到场进行监督。选举会议由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正式候选人名单需于居务监督委员会投票选举日的3日前张榜公布。
采取全体选民和户代表选举方式的,参加投票的选民(户代表)超过半数的,选举有效;采取居民代表选举方式的,参加投票的居民代表不得低于2/3。候选人获得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获得选票多者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选民因故不能到会参加选举的,可委托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人。选举工作人员不得引导填写选票,不得代写选票。采取居民代表选举方式的,不得委托投票。
选举时,应设监票1人、唱计票2人,由社区选举委员会推荐人选,居民代表会议通过。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及其近亲属等利害关系人不得担任监票、唱计票工作人员。投票时先由监、计票人投票,再依次投票。
选举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每张选票所选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无法辨认,不按规定地方和符号填写选票,以及出现不严肃的文字、图案的选票为无效票。
4.选举结果的公布及备案。公开计票结束后,由监票人向选举会议报告计票结果(按选票上候选人顺序宣读每个候选人的得票数),选举结果经居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由选举工作主持人宣布选举结果并张榜公布。凡出现“不能确定为居务监督委员会候选人”情况的人当选的,或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当选无效。
居务监督委员会选举产生后,名单报街道纪工委和市社区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5.后续工作。选举结束后,上一届居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在新一届居务监督委员会产生之日起10日内,将公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及其他事项移交。街道纪工委对移交工作应当予以指导、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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