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锦北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双十红线》的通知

各村(居):

    为扎实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规范村级组织运行,切实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有效保障股份经济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结合街道实际,制定了《锦北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双十红线》,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锦北街道办事处

2018年1月12日

 

锦北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双十红线

 

    根据《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杭州市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办法》、《临安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临安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及《临安区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扎实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健全规范有序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资金管理秩序,结合街道实际,特制定《锦北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双十红线》。

    一、“十严禁”

    1. 严禁大额款项使用现金支付、坐收坐支以及私设 “小金库”、账外账;

    2. 严禁规定以外的收、支票据入账;

    3. 严禁擅自出借村集体资金或为单位及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4. 严禁违规处置农村集体资产或资源性资产;

    5. 严禁超过自身承受能力的大额举债;

    6. 严禁未经财务审批程序结账、报账;

    7. 严禁重大经济事项未经村民(股东)代表会议同意实施;

    8. 严禁不按规定公开村级财务和重大事项;

    9. 严禁村级建设工程项目不按规定招投标;

    10.严禁村干部及其直系亲属承揽村集体的建设项目。

    二、“十不准”

    1. 不准违反村级公务“零招待”制度;

    2. 不准违规发放村干部各类补助补贴;

    3. 不准违反规定超限额存放备用金;

    4. 不准违规使用政府财政专项资金;

    5. 不准公款旅游或擅自组织外出学习考察活动;

    6. 不准未经村监会审核结账、报账;

    7. 不准编制财务虚假报表或报告;

    8. 不准超预算限额未经村民(股东)代表决议实施;

    9. 不准未经审计超合同金额支付工程款;

    10.不准擅自调整、变更工程项目设计或建筑合同。

来源:【临安新闻网】   作者:   信息发布:程玉兰   添加日期:2018-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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