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北街道农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实施意见

各村(居):

    为加快推进农民转移,形成城乡区域发展一体化新格局,根据《关于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临委办〔2011〕88号)、《关于加快农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临政函[2014]1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经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研究,现就全街道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置换股份合作社股权,推进农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的意义

    农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就是将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和分配权分离,在集体资产明晰的基础上,量化折股到人(户),成立股份经济合作社,让全体社员股东享有决策权、监督权和分配权,并承担相应义务,有效加强集体资产运营的一种民主管理模式。股份经济合作社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集体经济的一种新的组织形式,是农村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产物,它对于统筹利用集体资产资源,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具有积极的作用。

    农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是适应现阶段农村生产力发展的需要,是党工委、办事处从全街道农村经济发展到新阶段的实际出发所做出的重大决策。通过点面相结合的工作方法,全面实现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

    二、总体要求

    根据步调一致、全资量化、如期完成的总体要求,目前已完成6个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制改革的基础上,2015年完成余下9个村(居)的股份经济合作社改革的任务。

    三、基本原则

    开展农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维护农户的土地承包权主体地位,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不变的原则。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户便是农村经济中最基本的生产单元,在我国农村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其地位己由法律肯定,因此,在法定承包期内,土地承包关系应保持稳定,不能随意变更。

    2.坚持集体资产全额量化,股权保持相对稳定的原则。要把村级集体资产以股权形式量化到人(户)。股权量化到人(户)后,由股份经济合作社向持股股东出具股权证书,今后原则上实行“增人不增股、减人不减股”。

    3.坚持合理处置各方利益分配关系,确保农村社会长期稳定的原则。农民是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者,最终利益的享有者。要改变目前集体资产人人“有份”、人人“无份”的状况,必须进行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和农民之间的利益关系,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4.坚持“客观、公正、民主”,依法规范运作的原则。农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是一件新生事物,既要依法办事,又要客观、公正、民主地处理各方利益关系。坚持村为主体、部门指导,规范程序、公开透明,对法律、法规不明确或无政策依据的问题,必须提交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并按法定的程序、范围和期限进行公示,确保政策、方案代表大多数群众的意愿。

    四、改制政策

    (一)股权设置。农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设“人口股”和“农龄股”。

    “人口股”按股份合作制改革时实际在册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计算(包括按政策应享受本村社员待遇的人),其股份占总股份比例不得少于50%。

    “农龄股”可以明确在本村从事生产的起止期限和年龄的基础上进行折算,计算农龄时不足一年的作一年计算(总月数÷12个月)。

    实行“三资合一”(资金、资产、资源)资产量化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增设“土地股”。

    (二)量化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村级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进行折股量化,建立股份经济合作社。

    (三)股权享受对象。遵循“依据法律、尊重历史、立足现实、公平公正”的基本要求,确定股权享受对象。

    “人口股”的享受对象是股份合作制改革时实际在册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包括股份合作制改革开始时实际在册的农业户口人员;原为本地农村户口的现役义务兵(含初级士官)、在校大中专学生;服刑人员以及其他应享受本社待遇的人员。户口虽在本社但己有约定不享受本社福利待遇和收益分配的人员;己死亡但户口未被注消的人员;编制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集体企业的人员(包括已退休下岗的人员);以及其他不具有享受资格的人员不享受“人口股”待遇。

    “农龄股”的享受对象为自实行第一轮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至股份合作制改革止,其间参加村集体经济合作组织年满16周岁(含)以上的成员。

    各村可根据实际,在股份合作制改革实施方案中明确享受对象。

    (四)股权管理。集体资产折股量化的股权,由股份经济合作社向持股成员(股东),以户为单位出具由市统一印制的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证。户口不在本社但享有股权的成员,原则上不单独立户,其股权经委托可登记在其他户名下,由该户实行代管。股权确定之后,原则上不随人口增减而变动,维持现有持股成员(股东)的稳定。量化到人的股权份额是今后享有股利分配的依据,但不得退股提现。经董事会批准,股权可以在本合作社范围内继承、馈赠和转让。本社以外人员是否可以继承、接受馈赠或受让股权以及股东的利益如何处理由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规定。

    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加强记名股权证的管理,建立股权档案,登记股权转让、股利分配及股额变动等情况,并定期向股东(代表)大会报告。

    (五)运作管理。改革后的股份经济合作社,必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规范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运作和管理。继续执行财政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财会〔2004〕12号)文件及有关政策,制订财务预决算等相关管理制度;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业务上接受街道和市农经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重视抓好承包合同、租赁协议等的结算和兑现,按时足额收缴各项集体收益,编制财务预决算,搞好收益分配,依法纳税,提取扩大再生产和公共福利事业的积累基金不少于20%。年终财务决算和收益分配方案应报上级农村集体经济审计部门或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审计,并经全体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五、实施步骤

    (一)建立组织。农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是一项牵动全局的工作,各村(居)务必引起重视。实施该项工作的村(居),首先要开好“三委会”会议,研究如何开展好农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制定工作计划,成立股份合作制改革筹备小组,必要时可下设政策起草、人口、农龄测算和清产核资组,为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二)宣传发动。农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政策性强,具体操作也有一定复杂性,还会涉及各方面的利益。各村(居)要认真学习领会相关政策和有关文件精神,做好群众宣传发动工作,使基层干部和群众都能较好地掌握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政策和方法,确保该项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三)摸清家底

    1.摸清资产家底。按照农业部《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资产所有权界定暂行办法》(农经发〔1998〕6号)文件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经委关于杭州市村经济合作社清产核资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6〕27号)文件精神,各村(居)要认真组织开展清产核资工作。村清产核资工作组具体开展清理核实工作,界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公益性、资源性资产的所有权归属关系,全面核实集体资产家底,该项工作也可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2.摸清人口状况。人口状况包括截至股份合作制改革时在册农业人口的状况、一定年份起至股份合作制改革前已农转非人员的状况、截至股份合作制改革时非在册农业人口的状况等,以此确定人口股、农龄股享受对象和测算农龄。

    村级集体资产核实,人口、农龄测算的结果须经社员代表大会确认并在村务公开栏中张榜公布,其中集体资产核实的结果必须报经街道审核,市农办确认,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四)拟定方案

    各改革村(居)必须在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大多数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拟订有关方案。

    1.拟订股份合作制改革实施方案。股份合作制改革实施方案是一个村开展该项工作的总体设计。改革村(居)在摸清资产家底、人口、农龄状况等基本情况的基础上,结合本村(居)工作实际,拟订出股份合作制改革方案,方案须经社员代表大会通过,报街道办事处批准。

    2.拟订股东代表、董事会、监事会产生办法。股东代表必须年满18周岁,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股东代表的名额按18周岁以上股东总数的3-5%确定,最低不得少于30人,最高一般不超过80人。股东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股东代表出席方能召开,股东代表享有平等权利,拥有一人一票表决权。董事会、监事会一般各由3-5人组成,成员候选人由筹备小组与股东代表磋商提名,经股东代表大会差额或等额选举产生,董事会和监事会不能相互交叉兼职。董事会、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3.拟订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是股份经济合作社经特定程序制定的关于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规范性文书,内容应包括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名称、性质和职能,股东的确认和股东代表的产生办法,股权的设置和具体量化方案,股份经济合作社组织管理机构的设置、产生办法及职责,资产的经营管理与保值增值责任考核办法,收益分配方案等。拟订章程草案须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确保章程合法、合理,具有操作性。

    (五)组织实施。改革村(居)应根据不同阶段的工作分别开好“三委会”、群众座谈会、方案论证会、改革动员会、社员代表会等会议,统一步调,规范程序。根据批准的实施方案,各改革村(居)应将量化的集体资产折股到人(户),形成清册,报街道办事处核定后张榜公布,并为农户发放统一的股权证书。召开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章程和相应制度,成立相应组织。股份经济合作社成立后,必须对股份合作制改革过程中形成的有关决议、清产核资报告、实施方案、章程、股东名册等相关资料进行全面整理归档,并报街道、市农办存查。村(社)务监督委员会对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街道农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具体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各成员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保障顺利进行。村(居)要建立相应组织,集中人员,集中时间,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及时解决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二)强化监督。街道农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制改革领导小组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农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村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折股量化等环节的指导和监管,依据政策法规,及时办理有关鉴证、审批、登记手续。对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中出现的贪污、挪用、私分等造成集体“三资”流失的行为要及时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

    (三)严格考核。为有效推进农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决定将该项工作纳入村(居)干部工作考核内容。街道财政安排一定的经费,对股份合作制改革力度大、工作扎实、成效明显、群众满意的村给予奖励,以进一步调动各村(居)的工作积极性。

 

    附件:1. 锦北街道农村股份制改革工作计划

    2. 2015年锦北街道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方案

    3. 2015年锦北街道农村股份制改革工作责任分解表

 

    临安市人民政府锦北街道办事处

    2015年8月26日

 

 

来源:【临安新闻网】   作者:   信息发布:程玉兰   添加日期:2015-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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